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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雨露广告设备有限公司候车亭合同
来源: | 作者:yulu168 | 发布时间: 2017-03-04 | 13889 次浏览 | 分享到:

2倍赔偿甲方发布费及制作费,直至改善为止。

6.2.5如甲方对已签订购买之候车亭点位投放时间或数量有增加、减少或取消发布等要求,需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须同意甲方之调整需求,双方友好终止合同。候车亭背面必须保有1.5米以上走道距离(甲方提前确认之点位除外)。

6.2.6广告刊出后,乙方应按档期向甲方提供电子版监测报告(格式见附件四ppt报告,同上刊报告要求);甲方一经查实乙方有任何作假行为,则视作全部候车亭未发布,甲方有权追偿已付广告费并不予支付剩余广告费。

6.2.7竞品动态:每月1日需提供户外候车亭竞品动态报告(格式见附件五ppt报告),报告包含竞品发布照片(正面)、发布主题、发布期、发布数量等信息。

6.2.8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广告不能正常发布的(被遮挡、不亮灯、不能使用等影响发布效果的情况),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并提供同级别点位供甲方挑选,如无替换点位则取消发布并减除相应的发布费及制作费;如甲方主动发现,则以“一赔五”方式补偿,具体选择延长发布期还是扣除相应发布费方式由甲方决定。如再次复查仍未改善,则扣除问题点位当期所有发布费的2倍。

广告费及付款:

7.1 广告总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制作费:人民币       元,(大写:         

(发布期若存在连档情况,制作费依据每期产品分配及实际制作数量结算制作费)

发布费:人民币        元,(大写:       

总价款包含:制作费(材料费、安装费、施工工程费)、发布费、维护费、保养费、修理费、清洗费用、工程手续费、工商审批费用(包括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申请),应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广告上刊、下刊的监测费用等涉及本业务之一切必要费用,甲方将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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