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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雨露广告设备有限公司候车亭合同
来源: | 作者:yulu168 | 发布时间: 2017-03-04 | 13891 次浏览 | 分享到:

7.2 付款形式:□支票  □电汇

7.3 付款日:每次付款月份的25日(节假日顺延),乙方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开具正本合法的广告业专用发票送至甲方,并提供带有日期和发布照片的上刊/修复报告等资料,甲方确认后予以付款。

7.4 付款方式:

7.4.1 按月支付,每月25日支付之款项为上个月发布的两个档期(每半个月为一档期)广告发布费及制作费

甲方应依照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及时支付各期款项,如因乙方未按规定交付相关合格文件而导致甲方付款延时,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违约责任:

8.1 资质审核及转移

8.1.1乙方应拥有广告位的媒体发布权,并在甲方的要求下提供相关材料给甲方进行合法性审查,即该户外媒体已得到所在地(市级或区一级)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审查。合同期内,如因乙方原因丧失合同中所指广告位置使用权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A.按比例退款(未完成发布期的发布费*2+按比例折算制作费)或B.按同等级点位重新制作进行投入,费用由乙方承担,其制作期间无法执行的展登天数,甲方有权要求依比例退款或延长合同期。

8.1.2如因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甲方广告无法发布或发布后被要求下刊,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本合同总价款100%之违约金。

8.1.3在乙方拥有媒体发布所有权或代理权全部或部分被转让于第三方之前,乙方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本合同广告(出现问题的城市及点位)终止与否,同时乙方应与继承者交涉,为甲方取得本广告的继续发布权。由于变更所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终止(出现问题的城市及点位)合同的决定,以实际发布期计算发布费及制作费,此外,因本条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8.2 偷刊

8.2.1偷刊是指合同规定时限内,甲方租赁候车亭广告画面未发布或被乙方单方面下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8.2.2合同发布期内,乙方应保证甲方租赁候车亭广告画面的完整性,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租赁候车亭电子监测照片,并保证照片真实性。如甲方对照片真实性质疑,经甲方识别、举证(且乙方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照片真实性)或与乙方沟通后证实报告照片确为虚假照片的,视为乙方偷刊。

8.2.3一旦出现偷刊情况,乙方应赔偿甲方本合同总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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