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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雨露广告设备有限公司候车亭合同
来源: | 作者:yulu168 | 发布时间: 2017-03-04 | 138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宿迁市雨露广告设备有限公司候车亭广告合同

 

广告客户(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基于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广告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广告发布媒介为:候车亭广告

(发布内容:城市/形式/规格/数量/点位明细等详见合同附件一《候车亭广告发布明细表》与合同一并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费用明细表:

发布时间

发布数量

单价(元/块/0.5月)

制作费用(元/双面)

制作费用小计(元)

发布费用小计(元)

费用总计(元)

1/1-1/15

 

      

        

 

 

  

1/16-1/31

 

      

        

 

 

 

2/1-2/15

 

      

        

 

 

 

2/16-2/28

 

      

        

 

 

 

数量合计

 

 费用合计

 

 

 

广告发布城市:          

广告发布期间:

3.1 候车亭发布形式:投放时间为           日起至          日止,每一个月为一档期,共计4档。

各供应商上画时间略有差异,每档期发布总天数保持不变

候车亭保证每天至少亮灯4小时,正常亮灯时间为18:30分,可随季节调整亮灯时间。

3.2 除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广告发布期限。

广告设计:

4.1 甲方提供候车亭设计元素,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免费设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广告内容。

4.2 为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应在广告正式发布前7日向乙方提供即将刊挂广告所需的一切资料及样稿,乙方负责办理一切审批程序,如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与法律法规冲突,甲方应配合修改解决;如因乙方未履行审批程序而导致广告不能发布或发布后被撤换或中断,乙方应承担甲方损失发生之日起全部赔偿责任。

制作要求

5.1 广告制作材料采用灯箱片,发布期内如有褪色,乙方需免费重新制作。

5.2 乙方应严格依照甲方提供元素进行打样及校验颜色,并根据甲方最终确认进行制作,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 甲方应于广告发布前至少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设计及色样。如甲方元素确定延迟,具体上画时间  

以甲方通知为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发布,乙方应按所耽搁的具体天数延长发布期,或以与延长发布期等同的金额对甲方进行补偿。如延期时间超过1天,乙方需从延期第一天开始以延1补2天的方式顺延发布期,或甲方有权解除该广告牌的合约,并要求乙方双倍返回甲方已支付款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免责。

5.4 乙方对甲方广告材料在安装或维护时因疏忽导致的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并负担受损广告材料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成本等费用。

验收及查核

6.1 验收

6.1.1候车亭画面上刊完成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到指定地点验收并于2日内提交电子版上刊照片(每个品牌未经压缩的彩照4张:正面白天照片要求清晰,含能看清当日报纸日期、具体站名,近、远景各一张;同一地点背面夜晚照片要求亮灯效果,清晰、含能看清当日报纸日期,近、远景各一张。近景定义为拍摄该候车亭最大化完整画面,远景的定义为以该候车亭为中心,左右各延伸5米,两旁景物均需拍摄入镜)。

6.1.2双方应于广告上刊之日起3日内安排验收作业,验收内容为车亭、位置、画面质量等。验收单由甲方人员填写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二)。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依甲方验收时的要求于3日内完成修正,并提供显示日期的修复报告(格式见附件三)。

6.1.3广告上刊3日内乙方需安排车辆及人员陪同一起进行实地验收,如乙方不同意安排车辆验收,我司自行租车验收,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广告上刊3日内乙方未安排验收完毕,则发布期自全部验收完毕之日开始计算,所误之发布期天数双倍计算予以补偿。

6.1.4乙方无论选择何种施工方式,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令、法规,一切原因导致的现场事故及制作物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2 查核

6.2.1乙方应派专业队伍对媒体进行日常清洁、维修、监察发布状况之服务。

6.2.2发布期内,若广告媒体因质量问题使画面破损、褪色、脱落等影响广告发布质量的,乙方应当日通知甲方并立即无偿修复或重做,并将修复所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做相应延期。一般照明故障必须保证在24小时内排除,其他情况修复时间不可超过3个工作日,延迟一日完成修复,则扣除本合同总金额的1‰,延迟两日则扣除2‰,以此类推。如实际修复日超过10个工作日(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乙方须对所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做以一赔二的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且甲方有权扣除未发布时间2倍的发布费用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若甲方人员在日常监测中发现上述问题,而乙方未尽到及时发现并通报甲方的责任,则甲方每发现一次扣除乙方RMB100元整,作为惩罚并在总款中直接扣款(甲方需提供带有日期的照片做凭证),乙方仍需按上述内容无偿修复或重做。

6.2.3发布期内受到任何长期或永久干扰广告的影响而使广告处在无效状态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2.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动、撤换广告画面,变更广告发布时间及点位,如被甲方主动发现,即使能提供相关部门证明,视为乙方违约,需依已发布天数的2倍赔偿甲方发布费及制作费,直至改善为止。

6.2.5如甲方对已签订购买之候车亭点位投放时间或数量有增加、减少或取消发布等要求,需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须同意甲方之调整需求,双方友好终止合同。候车亭背面必须保有1.5米以上走道距离(甲方提前确认之点位除外)。

6.2.6广告刊出后,乙方应按档期向甲方提供电子版监测报告(格式见附件四ppt报告,同上刊报告要求);甲方一经查实乙方有任何作假行为,则视作全部候车亭未发布,甲方有权追偿已付广告费并不予支付剩余广告费。

6.2.7竞品动态:每月1日需提供户外候车亭竞品动态报告(格式见附件五ppt报告),报告包含竞品发布照片(正面)、发布主题、发布期、发布数量等信息。

6.2.8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广告不能正常发布的(被遮挡、不亮灯、不能使用等影响发布效果的情况),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并提供同级别点位供甲方挑选,如无替换点位则取消发布并减除相应的发布费及制作费;如甲方主动发现,则以“一赔五”方式补偿,具体选择延长发布期还是扣除相应发布费方式由甲方决定。如再次复查仍未改善,则扣除问题点位当期所有发布费的2倍。

广告费及付款:

7.1 广告总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制作费:人民币       元,(大写:         

(发布期若存在连档情况,制作费依据每期产品分配及实际制作数量结算制作费)

发布费:人民币        元,(大写:       

总价款包含:制作费(材料费、安装费、施工工程费)、发布费、维护费、保养费、修理费、清洗费用、工程手续费、工商审批费用(包括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申请),应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广告上刊、下刊的监测费用等涉及本业务之一切必要费用,甲方将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7.2 付款形式:□支票  □电汇

7.3 付款日:每次付款月份的25日(节假日顺延),乙方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开具正本合法的广告业专用发票送至甲方,并提供带有日期和发布照片的上刊/修复报告等资料,甲方确认后予以付款。

7.4 付款方式:

7.4.1 按月支付,每月25日支付之款项为上个月发布的两个档期(每半个月为一档期)广告发布费及制作费

甲方应依照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及时支付各期款项,如因乙方未按规定交付相关合格文件而导致甲方付款延时,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违约责任:

8.1 资质审核及转移

8.1.1乙方应拥有广告位的媒体发布权,并在甲方的要求下提供相关材料给甲方进行合法性审查,即该户外媒体已得到所在地(市级或区一级)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审查。合同期内,如因乙方原因丧失合同中所指广告位置使用权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A.按比例退款(未完成发布期的发布费*2+按比例折算制作费)或B.按同等级点位重新制作进行投入,费用由乙方承担,其制作期间无法执行的展登天数,甲方有权要求依比例退款或延长合同期。

8.1.2如因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甲方广告无法发布或发布后被要求下刊,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本合同总价款100%之违约金。

8.1.3在乙方拥有媒体发布所有权或代理权全部或部分被转让于第三方之前,乙方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本合同广告(出现问题的城市及点位)终止与否,同时乙方应与继承者交涉,为甲方取得本广告的继续发布权。由于变更所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终止(出现问题的城市及点位)合同的决定,以实际发布期计算发布费及制作费,此外,因本条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8.2 偷刊

8.2.1偷刊是指合同规定时限内,甲方租赁候车亭广告画面未发布或被乙方单方面下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8.2.2合同发布期内,乙方应保证甲方租赁候车亭广告画面的完整性,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租赁候车亭电子监测照片,并保证照片真实性。如甲方对照片真实性质疑,经甲方识别、举证(且乙方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照片真实性)或与乙方沟通后证实报告照片确为虚假照片的,视为乙方偷刊。

8.2.3一旦出现偷刊情况,乙方应赔偿甲方本合同总价款的2倍的违约金。

8.3 非因不可抗力单方擅自解除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该赔偿由此给对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不可抗力

8.4.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签字日期后出现的、完全或部分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事件,而且该等事件是本协议各方不能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预料到也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灾害性天气、地震、战争、交通事故、政府命令等。

8.4.2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候车亭无法按合同约定要求正常发布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于3日内提供政府部门相关证明以及具体停止及恢复时间,如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应在取得时及时向甲方提供。因不可抗力延误的广告发布时间不计算在发布期限内,本协议有效期应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与该中止期相等,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依比例退款。

8.4.3若因市政、电力系统改造及维修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广告位被拆除或不亮灯等异常状况,乙方应在得到相关通知后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A更换同等级其它点位(点位需甲方确认,由此产生的制作费用乙方承担,延耗时间相应顺延)或B终止发布并按比例退款C延长该路段发布期。

8.4.4如因政府命令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发布广告,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终止10日内,乙方应按合同总额与实际发布期限的比例一次性返还多支付的发布费给甲方,甲方应按合同总额与实际发布期限的比例支付未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给乙方。

8.5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保密,未经得对方的书面确认,不得将本合同内容透露给任何   

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处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此合同所订立的任何权益给他方。

8.6 乙方应确保广告制作物牢固安全,若因招牌倒塌,掉落或其他事件而致他人生命、财产遭受损

害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发布到期后续事宜:

9.1 本合同发布期全部结束后,乙方有权拆除或清理甲方全部广告材料及附加物料。如乙方需提前销毁材料需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如甲方要求保存,需于期满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自费领取。乙方将所有物料保存10天,逾期将自行处置而不另行通知。

9.2 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本合同相关媒体优先签约权。乙方须主动在发布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示甲方到期时间,并询问是否续约。甲方须在发布期满前2周内同乙方确认是否续约,逾期则不再享受优先续约权

10 分歧协商、法律责任

10.1 如遇到本合同中没有界定,或对本合同的任何一款之解释产生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10.2 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在此广告执行过程中,如与政府部门的法律条文相抵触时,以政府的法律条文为准。

10.3 本合同具法律效力,当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应首先考虑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得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13 乙方财务资料

乙方银行账户全称:                           

乙方单位收款单位账号:                                  

汇入地点: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甲方:                                         乙方:宿迁市雨露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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