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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雨露广告设备有限公司候车亭合同
来源: | 作者:yulu168 | 发布时间: 2017-03-04 | 13890 次浏览 | 分享到:

6.1 验收

6.1.1候车亭画面上刊完成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到指定地点验收并于2日内提交电子版上刊照片(每个品牌未经压缩的彩照4张:正面白天照片要求清晰,含能看清当日报纸日期、具体站名,近、远景各一张;同一地点背面夜晚照片要求亮灯效果,清晰、含能看清当日报纸日期,近、远景各一张。近景定义为拍摄该候车亭最大化完整画面,远景的定义为以该候车亭为中心,左右各延伸5米,两旁景物均需拍摄入镜)。

6.1.2双方应于广告上刊之日起3日内安排验收作业,验收内容为车亭、位置、画面质量等。验收单由甲方人员填写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二)。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依甲方验收时的要求于3日内完成修正,并提供显示日期的修复报告(格式见附件三)。

6.1.3广告上刊3日内乙方需安排车辆及人员陪同一起进行实地验收,如乙方不同意安排车辆验收,我司自行租车验收,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广告上刊3日内乙方未安排验收完毕,则发布期自全部验收完毕之日开始计算,所误之发布期天数双倍计算予以补偿。

6.1.4乙方无论选择何种施工方式,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令、法规,一切原因导致的现场事故及制作物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2 查核

6.2.1乙方应派专业队伍对媒体进行日常清洁、维修、监察发布状况之服务。

6.2.2发布期内,若广告媒体因质量问题使画面破损、褪色、脱落等影响广告发布质量的,乙方应当日通知甲方并立即无偿修复或重做,并将修复所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做相应延期。一般照明故障必须保证在24小时内排除,其他情况修复时间不可超过3个工作日,延迟一日完成修复,则扣除本合同总金额的1‰,延迟两日则扣除2‰,以此类推。如实际修复日超过10个工作日(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乙方须对所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做以一赔二的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且甲方有权扣除未发布时间2倍的发布费用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若甲方人员在日常监测中发现上述问题,而乙方未尽到及时发现并通报甲方的责任,则甲方每发现一次扣除乙方RMB100元整,作为惩罚并在总款中直接扣款(甲方需提供带有日期的照片做凭证),乙方仍需按上述内容无偿修复或重做。

6.2.3发布期内受到任何长期或永久干扰广告的影响而使广告处在无效状态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2.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动、撤换广告画面,变更广告发布时间及点位,如被甲方主动发现,即使能提供相关部门证明,视为乙方违约,需依已发布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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