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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雨露广告设备有限公司候车亭合同
来源: | 作者:yulu168 | 发布时间: 2017-03-04 | 138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告发布城市:          

广告发布期间:

3.1 候车亭发布形式:投放时间为           日起至          日止,每一个月为一档期,共计4档。

各供应商上画时间略有差异,每档期发布总天数保持不变

候车亭保证每天至少亮灯4小时,正常亮灯时间为18:30分,可随季节调整亮灯时间。

3.2 除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广告发布期限。

广告设计:

4.1 甲方提供候车亭设计元素,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免费设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广告内容。

4.2 为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应在广告正式发布前7日向乙方提供即将刊挂广告所需的一切资料及样稿,乙方负责办理一切审批程序,如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与法律法规冲突,甲方应配合修改解决;如因乙方未履行审批程序而导致广告不能发布或发布后被撤换或中断,乙方应承担甲方损失发生之日起全部赔偿责任。

制作要求

5.1 广告制作材料采用灯箱片,发布期内如有褪色,乙方需免费重新制作。

5.2 乙方应严格依照甲方提供元素进行打样及校验颜色,并根据甲方最终确认进行制作,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 甲方应于广告发布前至少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设计及色样。如甲方元素确定延迟,具体上画时间  

以甲方通知为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发布,乙方应按所耽搁的具体天数延长发布期,或以与延长发布期等同的金额对甲方进行补偿。如延期时间超过1天,乙方需从延期第一天开始以延1补2天的方式顺延发布期,或甲方有权解除该广告牌的合约,并要求乙方双倍返回甲方已支付款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免责。

5.4 乙方对甲方广告材料在安装或维护时因疏忽导致的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并负担受损广告材料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成本等费用。

验收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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